「法醫學」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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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7年]](中國[[宋理宗|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獄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編写完成《洗冤集錄》,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 ||
+ | *[[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b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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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 | ||
+ | *[[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 | ||
+ | *[[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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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醫學領域 == | ||
+ | *[[法醫倫理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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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醫血清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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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是一個病理學的分支,是一門專門調查人的死因的醫學。名詞來自於中國甲午战争失败,深知西方的強盛在於制度所以引進西方司法制度、西方醫學制度及西方教育制度,法庭上需用到西方醫學來判斷,最早在民報發刊辭出現稱為法庭醫學,簡稱法醫學。
《洗冤錄詳議》開頭曰:「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指定獄全憑死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兩命數命,仇報相循慘何底止。」故法醫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還原事實,保障死傷者的人權。和一般醫學相比,一般醫師所要幫助的對象是病人,那麼法醫所要幫助的便是死人了。為了提供最客觀正確的事實,因此法医学必須運用各學門的相關知識來幫助辦案。
各相關學門的應用可舉例如下: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就需要使用法醫精神病學,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之犯意,以釐清責任歸屬的問題。在大規模災難(如空難、海嘯等等)的現場,屍體數量眾多,導致難以進行人身的辨識,此時若利用法醫牙科學的技巧,利用齒模來作比對鑑定,便可節省許多辨識的時間。其他如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血清學等學門,在刑事案件的應用更為廣泛,不再贅述。
使用指紋來做人身辨識的辦案手法,最早出現在7世紀的中國唐朝。其後,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錄》則為世界上最早一本紀錄使用醫學方法來偵查犯罪事實的書籍。其後有柯南·道爾所著之福爾摩斯系列大量使用了法醫辦案的邏輯,另外如電視影集《CSI》及《洗冤錄》等均為世人獲取對法醫印象的重要來源。現代法醫學分為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基礎法醫學著重於原理的研究,應用法醫學則是運用基礎法醫學的研究成果,來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世界應用
世界各國的法醫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兩大群。一般說來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如德、法、日)中,法醫的角色僅在於確定死因是否有隱藏之背後犯罪事實,若確定有犯罪事實之後才會進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美)對於解剖之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
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醫師從事之,因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之訓練制度。
歷史
西元前500年至10世紀間,中國先秦時期之《禮記.月令.孟秋之月》及《呂氏春秋·孟秋紀冰》 二篇文章便記載他殺、殺嬰、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又有記載「是月也,月令……命理瞻傷、察創、視析、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故損傷檢驗是在中國先秦時期時代由禮官進行。1975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發現的竹簡中,《封診式》記載外傷性流產、痳瘋、他殺和縊死的鑑定案例。也有血跡、足跡、手跡、膝跡和工具痕跡等現場鑑證的例子。戰國末期尚有令史一職,從事屍體檢驗。
- 1247年(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獄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編写完成《洗冤集錄》,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 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
- 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 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
- 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
- 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