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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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年]](中國[[宋理宗|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獄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編写完成《洗冤集錄》,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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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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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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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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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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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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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醫學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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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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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病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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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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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物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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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血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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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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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牙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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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毒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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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醫學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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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司法科學|*]]

於 2008年12月29日 (一) 10:0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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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與醫學詞彙譯名表
醫學名詞列表

法醫學是一個病理學的分支,是一門專門調查人的死因的醫學。名詞來自於中國甲午战争失败,深知西方的強盛在於制度所以引進西方司法制度西方醫學制度西方教育制度,法庭上需用到西方醫學來判斷,最早在民報發刊辭出現稱為法庭醫學,簡稱法醫學。

洗冤錄詳議》開頭曰:「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指定獄全憑死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兩命數命,仇報相循慘何底止。」故法醫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還原事實,保障死傷者的人權。和一般醫學相比,一般醫師所要幫助的對象是病人,那麼法醫所要幫助的便是死人了。為了提供最客觀正確的事實,因此法医学必須運用各學門的相關知識來幫助辦案。

各相關學門的應用可舉例如下: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就需要使用法醫精神病學,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之犯意,以釐清責任歸屬的問題。在大規模災難(如空難海嘯等等)的現場,屍體數量眾多,導致難以進行人身的辨識,此時若利用法醫牙科學的技巧,利用齒模來作比對鑑定,便可節省許多辨識的時間。其他如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血清學等學門,在刑事案件的應用更為廣泛,不再贅述。

使用指紋來做人身辨識的辦案手法,最早出現在7世紀的中國唐朝。其後,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錄》則為世界上最早一本紀錄使用醫學方法來偵查犯罪事實的書籍。其後有柯南·道爾所著之福爾摩斯系列大量使用了法醫辦案的邏輯,另外如電視影集CSI》及《洗冤錄》等均為世人獲取對法醫印象的重要來源。現代法醫學分為基礎法醫學應用法醫學,基礎法醫學著重於原理的研究,應用法醫學則是運用基礎法醫學的研究成果,來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世界應用

世界各國的法醫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兩大群。一般說來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如德、法、日)中,法醫的角色僅在於確定死因是否有隱藏之背後犯罪事實,若確定有犯罪事實之後才會進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美)對於解剖之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

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醫師從事之,因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之訓練制度。

歷史

西元前500年10世紀間,中國先秦時期之《禮記.月令.孟秋之月》及《呂氏春秋·孟秋紀冰》 二篇文章便記載他殺殺嬰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又有記載「是月也,月令……命理瞻傷、察創、視析、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故損傷檢驗是在中國先秦時期時代由禮官進行。1975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發現的竹簡中,《封診式》記載外傷性流產、痳瘋、他殺和縊死的鑑定案例。也有血跡、足跡、手跡、膝跡和工具痕跡等現場鑑證的例子。戰國末期尚有令史一職,從事屍體檢驗。

  • 1247年(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獄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編写完成《洗冤集錄》,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 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
  • 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 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
  • 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
  • 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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