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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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是一本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中最常使用來診斷精神疾病的指導手冊。

雖然這本手冊受到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的廣泛接受,但是當中的精神疾病列表卻備受爭議。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手冊第二版(簡稱為DSM-II)中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的一種;這個條目在1973年由APA投票通過予以移除(請參看同性戀與心理學條目)。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之統計分類(ICD,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是國際間經常使用的另一個選擇。兩者比較起來,DSM較為精確。DSM與ICD都假設了許多醫學概念以及詞彙,且皆述及存在有明確的違常(disorder),而且這些違常可藉一串判准(criteria)而被診斷出來。不過這是有爭議的,此分類系統的實用性(utility)遭受某些精神健康專家及其他人的質疑。

自從出版以來,DSM歷經五次改版(II, III, III-R, IV, IV-TR)。下一版將是DSM V,預計大約在2011會出版。

DSM-IV-TR警告道,由於DSM專為精神健康專家而設,所以若被缺乏臨床訓練的人們使用,則有可能會導致對其內容的不適當應用。DSM的編輯們建議一般大眾應在只為取得資訊的情況下參閱DSM,而不要妄作診斷,而且,可能有精神違常的人們應轉向精神病學的(psychiatric,noun en:psychiatry)諮詢或治療。

發展

DSM之所以被發展出來,一開始是為了提供更多客觀的詞彙給精神病學研究。在DSM之前,精神病學家之間的溝通並不統一,尤其是在不同的國家間。建立特定判準亦是為試圖使有關精神健康的研究更為容易。而多軸系統的設立是為了產生病患之更完整的圖像,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診斷。

DSM的判準與分類系統建立在主要由精神病學家所參與的會診以及委員會會議上。因此,DSM的內容並沒有反應關於心理病理學(psychopathology)的議題的所有意見、比如情緒困境(emotional distress)及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ing。而且關於那些判準與分類,也沒有任何客觀之、生物之可驗證的(verifiable)標準。這些判準,以及它們被臨床醫師應用的方式,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被文化差異影響,且週期性地被修改以反映當代的社會地景(social landscape)。什麼被或不被視為精神違常隨著時間而改變。例如,在1973年的精神病學表決之前,同性戀被列在DSM中,當作可診斷的精神疾病。我們現在也知道,某些精神違常的診斷被人們對性別角色的期待所影響。也就是說,在診斷的判準沒有提及性別的情況下,臨床醫師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來診斷女人與男人的行為。


簡史

  • 第一版(簡稱為DSM-I)於1952年出版,當中列有60種不同的精神疾病。
  • DSM-II於1968年出版。
以上這兩版大量受到心理動力學方法的影響。所謂正常與非正常之間並沒有一個準確的區別,所有的精神疾病都被視為一種對環境事件的反應。精神疾病存在於一整個行為連續光譜之上。因此,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非正常的部份。那些不正常部份越嚴重的人,在功能運作上就擁有越多的困難。
前面幾版的DSM對精神病(psychosis)與神經官能症(neurosis)作了一個區分。精神病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其特色為與現實脫離。精神病通常會有幻覺妄想非邏輯性思考(illogical thinking)。精神官能症是一種比較輕微的精神疾病,其特色為將現實扭曲,但並沒有完全與現實脫離。精神官能症通常會有焦躁(anxiety)與憂鬱(depression)。
  • 第三版(簡稱為DSM-III)於1980年出版,放棄了心理動力學觀點,改而使用一套醫療模式為主要診斷方法,使正常與不正常之間有了一個明確的區分。DSM變成了一個「非理論性」的手冊,因為它不探討精神疾病的成因。
  • 第三版的修訂版(簡稱為DSM-III-R)於1987年出版。
  • 第四版(簡稱為DSM-IV)於1994年出版。
  • 目前最新的版本為DSM-IV的修訂版,簡稱為DSM-IV-TR,於2000年出版。
  • 第五版(簡稱為DSM-V)計畫是要到2010年才會出版。APA的研究部預期要到2005年或之後才會開始組成DSM的編輯工作小組。

根據最新消息,最新一期《心理疾病與精神療法》雜誌上的調查說, 多數參與編撰手冊的專家與一些藥品製造商有著千絲萬縷的「曖昧」關係。在170名參與編撰1994年版《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的專家中,有56%的人在1989-2004年間與至少一家製藥商有財務往來。並且這種財務關係花樣繁多,包括演講諮詢費、擁有公司股份、饋贈禮品、資助旅遊和研究。調查說,「這種令人生疑的關係在診斷領域的專家身上更為明顯,因為他們可以直接開出藥來。」模板:Fact

一個多軸的進路

DSM在第四修訂版中將精神病學的診斷系統化為五個軸:

DSM的內容被一群職在創造一組可重覆且有意義的診斷的專家決定。雖然此些命名原先的目標是強化研究以增進診療,這些命名如今廣泛地被臨床醫師及保險公司採用。

分類

DSM-IV-TR將精神疾病分成以下16類:

  • 通常初診斷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疾患 (Disorders usually first diagnosed in infany,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 譫妄、癡呆、失憶性疾患及其他認知疾患 (Delirium, Dementia, and Amnest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
  • 一種一般性醫學狀況造成的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s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 物質關聯疾患 (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 精神分裂及其他精神性疾患 (Schizophenia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 情感性疾患 (Mood disorders)
  • 焦慮性疾患 (Anxiety disorders)
  • 身體型疾患 (Somatoform disorders)
  • 人為疾患 (Factitious disorder)
  • 解離性疾患 (Dissociative disorders)
  • 性疾患及性別認同疾患 (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 飲食性疾患 (Eating disorder)
  • 睡眠疾患 (Sleep disorders)
  • 他處未分類之衝動控制疾患 (Impulse-control disorder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 適應性疾患 (Adjustment disorders)
  • 人格疾患 (Personality disorders)

限制

批評

外部連結

引用

模板:Reflist

  1. 1.0 1.1 1.2 1.3 1.4 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